呼和浩特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第二十四条有效市、旗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对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