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倡导和鼓励第二十二条有效在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公用事业范围或者由政府投资运营的机场、车站、地铁、码头、医疗机构、体育场馆、风景名胜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独立的母婴室和设置方便残疾人、儿童及行动不便者使用的厕位或者亲子共用厕位。鼓励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独立的母婴室和爱心座椅、轮椅等便民设施,设置方便残疾人、儿童及行动不便者使用的厕位或者亲子共用厕位。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