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倡导和鼓励第二十一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和其他户外工作人员等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便利服务。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