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倡导和鼓励第十九条有效倡导和鼓励公民有序参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为需要救助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帮助。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