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倡导和鼓励第十七条有效倡导和鼓励公民无偿献血、捐献人体(遗体)组织及器官。倡导和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社会公益和慈善活动。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