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倡导和鼓励环保低碳的绿色生活方式,节约用水、电、气等资源;鼓励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分类投放、收集生活垃圾。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