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培育良好家风,遵守下列规定:

(一)弘扬孝德文化,尊敬长辈,赡养老人;

(二)夫妻和睦,互敬互爱,相互扶持,勤俭持家;

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培育文明行为习惯,传承优良家风家训;

(四)其他培育良好家风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