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二条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故意损毁文化体育、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道路交通、公益广告、安全防护等公共设施;(二)不得占用公共区域、消防通道堆放私人物品;不得侵占公共绿地种植蔬菜等农作物、饲养家禽家畜等动物;不得强行插队,强占他人座位;操办婚丧嫁娶活动时,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占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六)不得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不特定人发送商业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