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一条有效自觉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生长环境,不得购买、利用珍稀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不得食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野生动植物;(二)不得践踏、攀摘、毁损公共绿地的树木、花草;不得在城市建成区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四)减少废气、废水、废物等污染物排放;减少塑料购物袋、一次性餐具、一次性洗浴用具等物品的使用;(六)野外宿营就餐时不污染、不破坏环境。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