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维护交通安全秩序,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机动车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违反规定变道、
穿插、超车、鸣笛、使用灯光和接打电话;
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在出入口和拥堵缓行路段互相礼让、有序通行;
驾驶机动车遇有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应当主动避让;
驾驶机动车通过积水路段时,应当减速慢行,防止积水溅起,妨碍他人;
机动车停放应当规范,不得占用人行道、无障碍停车位、盲道、消防和医疗急救公共通道;
车辆驾驶人或者乘车人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违反规定横穿道
路、翻越交通护栏和道路隔离设施、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不得在机动车道内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
驾驶非机动车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
爱护共享单车,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公交车、出租车和网约车驾驶人应当文明待客,规范服务,保持车内清洁,上下客有序停靠,不甩客、欺客和拒载;
乘客文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干扰驾驶人员安全行驶;
其他维护交通安全秩序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