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嘎查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本条例规定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并对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精神卫生工作予以协助。

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和科学技术协会等团体依法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