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精神卫生专科医疗机构。

精神卫生专科医疗机构不能覆盖的旗县至少应当在一所医疗机构设立精神科。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精神卫生工作人员。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