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第十一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羁押人员、监狱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对象、戒毒人员等的心理疏导和干预。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