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心理危机干预应急处置协调机制,将心理危机干预纳入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突发事件具体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专业队伍,发生突发事件后及时组织开展心理援助服务。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