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地扬尘污染,是指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水利工程、道路交通工程、建(构)筑物拆除、园林绿化等工程施工及其物料运输、堆放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