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四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辖区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信江新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辖区内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