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采用遮盖、密闭等措施防止产生扬尘及物料遗撒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