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规定,监理单位未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由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