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