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规定,拆除建(构)筑物时未设置围挡,未采取持续加压喷淋等措施抑制扬尘产生的;爆破作业时,未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湿的,由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