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