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效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和长度二百米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交通、水利等线性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地主要出入口和扬尘重点监测区域内安装扬尘实时监测设备,在建设工地出入口、车辆冲洗处以及主要施工作业区等扬尘重点监控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运用信息化技术,对建设工地扬尘污染实施动态监管,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