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运输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的企业,应当获得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核准,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采用遮盖、密闭等措施,防止运输途中产生扬尘及物料泄漏、散落,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