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单位应当配备防风抑尘设备,采取持续加压喷淋等措施,并不得从高处向下倾倒或者抛洒各类物料和建筑垃圾。需要爆破作业的,应当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淋。

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