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水利工程、道路交通工程等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尘措施:
(一)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并采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冲洗地面等措施。工程开工前,按照标准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硬质围挡,其中临市区主要路段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它围档高度不得低于1.8米;房屋建筑围挡设置20厘米以上的防溢座,顶部安装高压雾化喷淋设备,并适时开启。
(二)对施工现场内主要道路、物料堆放场地以及办公区、生活区地面进行硬化,对其他裸露场地进行覆盖或者临时绿化,对土方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进行集中堆放并采取覆盖或者密闭等防尘措施。
(三)进行土石方作业,摊铺、碾压作业,以及铣刨、切割、清扫作业时,采取洒水、喷雾等抑尘措施,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1.5米,不扩散到施工现场以外。
(四)对施工现场及时进行清理和平整,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在四十八小时内清运。不能按时清运的,在施工现场内设置临时堆放场,并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不得从高处向下倾倒或者抛洒各类物料和建筑垃圾。
(五)施工现场、取土点的出口处按照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车辆冲洗处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
(六)道路挖掘施工过程中,及时覆盖已开挖路面,并采取洒水等措施;道路挖掘施工完成后及时修复路面;临时便道进行硬化处理并定时洒水。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防尘措施。
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