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环城绿道建设应当利用和依托现有设施,与村庄整治、农林水利工程、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相结合,避免对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资源造成破坏。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