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环城绿道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绿化保护带和绿化隔离带等绿色生态基底构成的绿廊系统;

机动车道、自行车道和步行道构成的道路系统;

停车设施、绿道与其他交通系统的接驳设施等构成的交通衔接系统;

交通信号和绿道指示标识、解说标识、警示标识等构成的标识系统;

驿站、管理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安全保障设施、无障碍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等构成的服务设施系统;

雕塑石刻、文化墙、地面喷涂等构成的文化展示和科普教育系统;

景观元素、观光游乐设施、健身设施等构成的游憩健身系统。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