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为保障环城绿道的基本生态功能,维护各项设施的正常运转,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环城绿道路沿外侧划定一定范围作为环城绿道控制区。

环城绿道控制区划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在控制区边沿设立固定界桩。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