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林业和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环城绿道规划制定环城绿道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由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