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六条有效承包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征得发包方同意,由发包方在转让合同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承包方之间互换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自互换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发包方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互换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变更或者解除原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