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以及合作经营、合伙经营等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当事人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土地流转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发包方备案。

土地经营权人依照流转合同,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