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五条有效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以及合作经营、合伙经营等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当事人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土地流转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发包方备案。土地经营权人依照流转合同,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