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一条有效承包期内,进城落户的土地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