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二条有效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发包方不得以村规民约为由侵害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的,适用前款规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