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科学技术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