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绿色建筑按照技术应用水平由低到高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个等级。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绿色建筑相关地方标准,积极培育发展团体标准,引导企业制定更高要求的企业标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