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考核工作机制,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