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用于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交通等其他用途的公共建筑(包括工业用地范围内用于办公、生活服务用途的建筑);

(二)绿色建材,是指在全寿命期内可减少对天然资源消耗、减轻对生态环境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健康、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三)装配式建筑,是指装配率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要求,由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包括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等;

(四)全装修成品住房,是指建筑功能空间的固定面装修和设备设施安装全部完成,达到建筑使用功能和性能要求的住房;

(五)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机构与用能单位以合同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机构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机构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