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对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施工实施监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