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建立绿色建筑标识制度,规范标识管理方式。

建设单位可以单独或者会同设计、施工、物业管理等相关单位申请绿色建筑标识。申请财政奖励的建筑项目应当获得绿色建筑标识。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