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广新型墙体材料、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节能门窗、陶瓷砖、卫生陶瓷等绿色建材的应用,支持企业开展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技术改造,推行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标识制度。

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优先使用获得认证标识的绿色建材产品。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