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绿色建筑附属停车场或者停车库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鼓励其他建筑按有关规定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绿色建筑应当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配置安全可靠的充电设施。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