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鼓励节能服务机构为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和运行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具备条件的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应当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绿色改造。改造后节约的能耗资金,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用于支付节能服务机构的服务费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