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三章 运营与改造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编制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旧城区和棚户区改造、城市环境景观整治、老旧小区改造、既有建筑抗震加固和适老化改造时,有条件的应当同步实施绿色改造。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绿色改造费用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保障。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纳入政府绿色改造计划的,改造费用由政府和建筑物所有权人共同负担。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