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推广使用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或者禁止使用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