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共建筑能耗限额,定期公布超限额用能的建筑名单。

超限额用能的既有公共建筑改建、扩建时应当同步进行节能改造。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