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绿色建筑运营评估制度,分析掌握绿色建筑能耗和运行效果。

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实施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和信息共享。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的运行维护经费应当纳入政府部门预算,并给予必要保障。

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安装建筑能耗在线监测分项计量装置,保证装置运行正常,并将所采集的数据连续实时上传至建筑能耗监测平台。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