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绿色建筑的运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节能、节水、绿化等管理制度完备;

(二)供暖、通风、空调、照明、供热水、电梯等设施设备及监控系统运行正常、记录完整;

(三)建筑外墙、外窗等围护结构以及有关设施设备日常维护维修到位;

(四)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水等污染物排放达标,生活污水不得排入雨水管道;

(五)分类收集生活垃圾,生活垃圾收集点、收集容器和标识设置规范。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