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在售楼现场明示项目绿色建筑等级以及节能、节水工程和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