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二章 规划、设计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专项查验,并提出查验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绿色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验收的,应当责令重新组织验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