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二章 规划、设计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建设单位在开展项目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购置以及相关招标活动时,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